案件审理:
遗嘱存在缺陷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过程中 ,法律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并由代书人、周某签名及手印 。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于这两份遗嘱,诉讼中,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也未出庭作证 ,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李某 、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变更或撤销 ,法官认为,可见,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