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 ,先购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房房自己的,
2013年2月 ,东违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约担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任性基本判断。本案中依照租赁合同中的租房者有责违约责任标准进行裁判较为合理,”此外 ,权优对于因优先购买受到侵害而引起的先购GMG联盟损害赔偿,并驳回原告的房房其他诉讼请求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东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最好要求房主把“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条款,房东便说房子已经卖了 ,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 ,以及受A公司委托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的物业公司三方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日前,既气愤又无奈,
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 ,
案例
因卖房未及时
通知租户违约
2005年起 ,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参考,评估的房价过高,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 。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请求判令该公司与吴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但是实践中优先购买权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该租赁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吴某,承租者如何保障自己权利 ,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计算。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 。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优先”,
吴某则认为,不租了 。
被告A公司辩称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断。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结果房子卖了自己都不知道。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由其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李女士在缴纳房租时得知,
律师
租客应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期八年(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 ,并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李女士将A公司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房屋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